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1.A 类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例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B 类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最近 1 个月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 A 类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C 类专业投资者
经公司审核通过,符合条件并申请从普通投资者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分类
1.公司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式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保守型(C1)、 成长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以及激进型(C5)。
2.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C1)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认定其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